《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24-11-25 07:45:03 作者:宏力精密鋼管 閱讀數:468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公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下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是促進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內在要求。截至2016年底,我國汽車保有量達到1.94億輛,車用汽柴油占全國汽柴油消費70%以上。為了緩解能源與環境壓力,近年來,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出臺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等支持政策,對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推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借鑒美歐等國家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管理法規的立法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國汽車產業實際,亟需制定《辦法》,以規范和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快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是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國務院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研究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長效機制。
問:《辦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我部啟動了《辦法》研究起草工作。《辦法》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協同推進,同時設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兩種積分,實現節能降耗和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兩個目標。二是市場導向,建立積分交易機制,由企業自主確定負積分抵償方式,政府主要發揮頂層設計、監督管理等作用。三是平等對待,實行統一的積分核算規則。
在起草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認真研究了國外相關制度,多次組織對《辦法》進行研討,修改完善了有關制度。二是赴有關企業進行了調研,多次組織汽車行業組織、企業和專家進行了研討。三是書面征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的意見。四是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公眾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五是向世貿組織進行了WTO/TBT通報,對外通報期間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企業、協會等的意見。結合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我們研究完善了有關制度,形成了《辦法(草案)》。
2017年9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公布了《辦法》。
問: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辦法》的主要意見、建議有哪些?
答: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征求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和協會等的意見,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關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議,涉及盡快實行積分管理、放寬有關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適當延長企業提交負積分抵償報告的時間、明確企業提交不實數據的責任等。
對于相關方面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聽取了有關企業、協會等的意見,并結合產業實際對《辦法》有關制度進行了相應的完善。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辦法》共八章、四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立積分核算制度和積分管理平臺。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作為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統籌推進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企業通過該平臺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二)明確積分核算方法。《辦法》規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方法,明確了與積分核算相關的實際值、達標值、目標值等指標的核算方式。
(三)有條件地放寬小規模企業的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鑒于小規模企業不具備規模優勢、降低油耗難度大,結合我國實際及國外經驗,《辦法》對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以及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其中,對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四)設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門檻。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重要參數。《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積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實行積分并行管理。一是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中,正積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結轉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在關聯企業間轉讓;負積分抵償歸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業結轉或者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使用本企業產生或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二是新能源汽車積分中,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2019年度的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負積分可以采取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三是負積分抵償方面,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后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六)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對積分進行核查,并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年度報告。建立乘用車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業提交信用承諾書并向社會公示;企業未按規定報送數據、提交積分報告,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企業進行通報。同時,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